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3)
時間:1970年01月01日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3)
6 結 構
6.1 一般規定
6.1.1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于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6.1.2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住宅結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丙類。
6.1.3 住宅結構設計應取得合格的巖土工程勘察文件。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開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嚴禁在抗震危險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6.1.4 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5 住宅結構不應產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
6.1.6 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于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6.2 材 料
6.2.1 住宅結構材料應具有規定的物理、力學性能和耐久性能,并應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6.2.2 住宅結構材料的強度標準值應具有不低于95%的保證率;抗震設防地區的住宅,其結構用鋼材應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 住宅結構用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
6.2.4 住宅結構用鋼材應具有抗拉強度、屈服強度、伸長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證;對焊接鋼結構用鋼材,尚應具有碳含量、冷彎試驗的合格保證。
6.2.5 住宅結構中承重砌體材料的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蒸壓灰砂磚、蒸壓粉煤灰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
2 混凝土砌塊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7.5;
3 磚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抗震設計時不應低于M5;非抗震設計時,對低于五層的住宅不應低于M2.5,對不低于五層的住宅不應低于M5;
4 砌塊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抗震設計時不應低于Mb7.5非抗震設計時不應低于Mb5。
6.2.6 木結構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TC11(針葉樹種)或TB11(闊葉樹種),其設計指標應考慮含水率的不利影響;承重結構用膠的膠合強度不應低于木材順紋抗剪強度和橫紋抗拉強度。
6.3 地基基礎
6.3.1 住宅應根據巖土工程勘察文件,綜合考慮主體結構類型、地域特點、抗震設防烈度和施工條件等因素,進行地基基礎設計。
6.3.2 住宅的地基基礎應滿足承載力和穩定性要求,地基變形應保證住宅的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6.3.3 基坑開挖及其支護應保證其自身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
6.3.4 樁基礎和經處理后的地基應進行承載力檢驗。
6.4 上部結構
6.4.1 住宅應避免因局部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承載能力和穩定性??拐鹪O防地區的住宅不應采用嚴重不規則的設計方案。
6.4.2 抗震沒防地區的住宅,應進行結構、結構構件的抗震驗算,并應根據結構材料、結構體系、房屋高度、抗震設防烈度、場地類別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4.3 住宅結構中,剛度和承載力有突變的部位,應采取可靠的加強措施。9度抗震設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錯層結構、連體結構和帶轉換層的結構。
6.4.4 住宅的砌體結構,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證其整體性;在抗震設防地區尚應滿足抗震性能要求。
6.4.5 底部框架、上部砌體結構住宅中,結構轉換層的托墻梁、樓板以及緊鄰轉換層的豎向結構構件應采取可靠的加強措施;在抗震設防地區,底部框架不應超過2層,并應設置剪力墻。
6.4.6 住宅中的混凝土結構構件,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和配筋構造應滿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6.4.7 住宅的普通鋼結構、輕型鋼結構構件及其連接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4.8 住宅木結構構件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蟲措施。
6.4.9 依附于住宅結構的圍護結構和非結構構件,應采取與主體結構可靠的連接或錨固措施,并應滿足安全性和適用性要求。
7 室內環境
7.1 噪聲和隔聲
7.1. 1 住宅應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構造上采取防噪聲措施。臥室、起居室在關窗狀態下的白天允許噪聲級為50dB(A聲級),夜間允許噪聲級為40dB(A聲級)。
7.1.2 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于75dB。
應采取構造措施提高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
7.1.3 空氣聲計權隔聲量,樓板不應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不應小于55dB),分戶墻不應小于40dB,外窗不應小于30dB,戶門不應小于25dB。
應采取構造措施提高樓板、分戶墻、外窗、戶門的空氣聲隔聲性能。
7.1.4 水、暖、電、氣管線穿過樓板和墻體時,孔洞周邊應采取密封隔聲措施。
7.1.5 電梯不應與臥室、起居室緊鄰布置。受條件限制需要緊鄰布置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7.1.6 管道井、水泵房、風機房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措施,水泵、風機應采取減振措施。
7.2 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風
7.2.1 住宅應充分利用外部環境提供的日照條件,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7.2.2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設置外窗,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7。
7.2.3 套內空間應能提供與其使用功能相適應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門廳、電梯前廳、走廊、樓梯的地面照度應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7.2.4 住宅應能自然通風,每套住宅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地面面積的5% 。
7.3 防 潮
7.3.1 住宅的屋面、外墻、外窗應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
7.3.2 住宅屋面和外墻的內表面在室內溫、濕度設計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
7.4 空氣污染
7.4.1 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4.1的規定。
8 設 備
8.1 一般規定
8.1.1 住宅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1.2 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采暖設施。
8.1.3 住宅應設照明供電系統。
8.1.4 住宅的給水總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總立管和電氣、電信干線(管),不應布置在套內。公共功能的閥門、電氣設備和用于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應設在共用部位。
8.1.5 住宅的水表、電能表、熱量表和燃氣表的設置應便于管理。
8.2 給水排水
8.2.1 生活給水系統和生活熱水系統的水質、管道直飲水系統的水質和生活雜用水系統的水質均應符合使用要求。
8.2.2 生活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城鎮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
8.2.3 生活飲用水供水設施和管道的設置,應保證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閥門和配件應符合耐腐蝕和耐壓的要求。
8.2.4 套內分戶用水點的給水壓力不應小于0.05MPa,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
8.2.5 采用集中熱水供應系統的住宅,配水點的水溫不應低于45℃。
8.2.6 衛生器具和配件應采用節水型產品,不得使用一次沖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 住宅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臥室。
8.2.8 設有淋浴器和洗衣機的部位應設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構造內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與生活排水管道連接時,在排水口以下應設存水彎,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衛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接。
8.2.10 適合建設中水設施和雨水利用設施的住宅,應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和雨水利用設施。
8.2.11 設有中水系統的住宅,必須采取確保使用、維修和防止誤飲誤用的安全措施。
8.3 采暖、通風與空調
8.3.1 集中采暖系統應采取分室(戶)溫度調節措施,并應設置分戶(單元)計量裝置或預留安裝計量裝置的位置。
8.3.2 設置集中采暖系統的住宅,室內采暖計算溫度不應低于表8.3.2的規定:
8.3.3 集中采暖系統應以熱水為熱媒,并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
8.3.4 采暖系統應沒有凍結危險,并應有熱膨脹補償措施。
8.3.5 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外,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的住宅內不應采用直接電熱采暖。
8.3.6 廚房和無外窗的衛生間應有通風措施,且應預留安裝排風機的位置和條件。
8.3.7 當采用豎向通風道時,應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豎井泄漏的措施。
8.3.8 當選擇水源熱泵作為居住區或戶用空調(熱泵)機組的冷熱源時,必須確保水源熱泵系統的回灌水不破壞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資源。
8.4 燃 氣
8.4.1 住宅應使用符合城鎮燃氣質量標準的可燃氣體。
8.4.2 住宅內管道燃氣的供氣壓力不應高于0.2MPa。
8.4.3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應使用低壓燃氣,其人口壓力必須控制在設備的允許壓力波動范圍內。
8.4.4 套內的燃氣設備應設置在廚房或與廚房相連的陽臺內。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嚴禁設置液化石油氣用氣設備、管道和氣瓶。十層及十層以上住宅內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設置人工煤氣、天然氣用氣設備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8.4.7 住宅內燃氣管道不得敷設在臥室、暖氣溝、排煙道、垃圾道和電梯井內。
8.4.8 住宅內設置的燃氣設備和管道,應滿足與電氣設備和相鄰管道的凈距要求。
8.4.9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排出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多臺設備合用一個煙道時不得相互干擾。廚房燃具排氣罩排出的油煙不得與熱水器或采暖爐排煙合用一個煙道。
8.5 電 氣
8.5.1 電氣線路的選材、配線應與住宅的用電負荷相適應,并應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電應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災。
8.5.3 當應急照明在采用節能自熄開關控制時,必須采取應急時自動點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應設置電源總斷路器,總斷路器應采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8.5.5 住宅套內的電源插座與照明,應分路配電。安裝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應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應根據防雷分類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配電系統的接地方式應可靠,并應進行總等電位聯結。
8.5.8 防雷接地應與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等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接地裝置應優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體,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必須按接入設備中要求的最小值確定。